第十六条 湖南省计生协的工作和发展,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湖南省计生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权利是:
(一)修改和通过湖南省计生协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湖南省计生协发展战略;
(三)审议和批准上届全省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全省理事会理事;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省计生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提高协会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的要求,以及会议规模、各地会员总数和协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和分配。代表由各市、州协会协商推荐。省计生协负责联系与协商。
湖南省计生协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第十八条 省计生协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决策水平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性别平等的要求,选举不少于50人组成。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省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省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发挥自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
(六)决定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需要更换理事的所在地区协会、单位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经省计生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全省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省计生协理事会根据议事能力和代表性,在省计生协理事会的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员组成不少于17名。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省理事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省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全省理事会;
(二)研究协会发展战略、发掘整合资源、加强制度建设等关系协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五)审议通过提交全省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计生协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省计生协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同一职务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省计生协理事会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省计生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其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和落实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设、提高作用水平等重要工作;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五)协调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六)协助会长领导、督促和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