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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 第三章 会员
    * 第四章 领导机构
    * 第五章 执行机构
    * 第六章 地方和基层组织
    *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
    *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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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方和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为湖南省计生协的地方组织。县(市、区)以上各级协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协会应配备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协会根据湖南省计生协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级协会的章程,管理自身事务,实施自己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协会应根据湖南省计生协和本地其它资助单位鉴定的《资助协议》要求实施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应报送的材料,并对所资助的资金和物资负责。对严重违反或拒绝履行湖南省计生协《资助协议》的,湖南省计生协将依照有关程序终止资助。

第三十三条 村委会、居委会、机关和企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湖南省计生协的基层组织。基层协会要发展有能力、有威信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个议事决策能力强的理事会,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搞好服务,形成风尚。

第三十四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和基层实际,制定协会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村(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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